國際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
開證申請人(Applicant)
通常為進口方,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承擔付款義務。
開證行(Issuing Bank/Opening Bank)
接受申請人委托,開立信用證并承擔性付款責任(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銀行必須付款)。
受益人(Beneficiary)
通常為出口方,按信用證條款提交單據后有權獲得貨款。
通知行(Advising Bank)
負責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通常為開證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
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可選)
若信用證允許議付,議付行可先行購買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再向開證行索償。
付款行(Paying Bank)(可選)
根據信用證指定,直接向受益人支付貨款的銀行(通常為開證行或其代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