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的民事立法來看,我國的房產抵押貸款登記制度還存在著很多的不完善,顯然這還沒有做到一定的重視程度,那么,如何才能完善房產抵押貸款登記制度呢,兩個方面:
(一)房產抵押貸款登記機關不統(tǒng)一
房產抵押貸款的登記需要按照兩個原則:登記機關的司法性質和登記機關的統(tǒng)一性。調研過很多國家,得出結論是:房產權屬登記基本上是由房地產登記機關統(tǒng)一辦理登記,房產權屬登記機關都是司法機關,那么,登記行為屬于司法行為,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我國《擔保法》第42條對各種不同抵押物的相應登記部門作了規(guī)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登記機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為了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保持一致,目的是維護法律的統(tǒng)一性。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之所以沒有明確規(guī)定城市房地產抵押的登記部門,是因為全國各地實行的房地產管理體制不完全相同,實行房產地產分管體制,房產地產合一的管理體制等等,各不一致。這種狀況就使各登記機關無章可循,各行其是,為各類虛假登記開了方便之門,極大地影響了抵押登記的性,此后必然涉及到土地政策的貫徹,甚至阻礙中國房產的發(fā)展,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二)房產抵押貸款登記審查內容不統(tǒng)一
房產抵押貸款登記的意義在于房產物權變動的公示和公信,其目的是使社會公眾相信該登記權利而為交易行為,維護交易,而不是對抵押合同的效力進行確認。因此,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在受理抵押當事人的登記申請后,只能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就申請的形式進行審查,而不能超越登記權限對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審查,更不可以利用職權強制收費或指令當事人到其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搞壟斷經營,損害抵押當事人的利益。當前的房地產抵押登記過程中,存在著種種不合理的現象,其中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不適當地行使公權力,造成對私權利的侵犯就是主要表現。
總之,房地產抵押制度是擔保物權制度的重點,而由于我國尚無完善的民事基本法,現行法律法規(guī)對房地產登記的規(guī)定往往有語焉不詳之感,不合理之處頗多。因此,要完善我國現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必須從立法的高度來考慮,以實現統(tǒng)一法律依據、統(tǒng)一登記機關、統(tǒng)一登記效力、統(tǒng)一登記程序的要求,以期提高我國登記的公信力、進一步保護債權、保障交易、減少房地產糾紛。在新《物權法》出臺的情況下,我們更急切期待我國有關房地產抵押登記相關單行法律的早日出臺,并期待中國《民法典》的早日公布與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