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列入海關統(tǒng)計的進出口貨物,其貿易方式以海關的監(jiān)管方式為基礎進行分組,分為以下幾種: 化學品國際貨運公司
1.一般貿易
2. 地區(qū)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
3. 其他境外捐贈物資
4. 補償貿易
5.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
6. 進料加工貿易
7. 寄售、代銷貿易
8. 邊境小額貿易
9. 加工貿易進口設備
10.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
11. 租賃貿易
12. 外商投資企業(yè)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
13. 出料加工貿易
14. 易貨貿易
對上述海關統(tǒng)計貿易方式說明如下:
1. 一般貿易(統(tǒng)計代碼 “10”;)
一般貿易是指我境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yè)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貨物,但上述*2-20項列名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除外。
貸款援助的進出口貨物,外商投資企業(yè)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外商投資企業(yè)用國產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自行收購產品出口,賓館飯店進口的餐飲食品,供應外籍船舶或飛機的國產燃料、物料及零配件,境外勞務合作項目中以對方實物產品抵償我勞務人員工資所進口的貨物(如鋼材、木材、化肥、海產品),我境內企業(yè)在境外投資以實物投資部分帶出的設備、物資等,均按一般貿易統(tǒng)計.
一般貿易中外商*提供直接用于生產出口商品所進口的輔料,凡海關監(jiān)管部門按 “一般貿易”;管理的,按 “一般貿易”;統(tǒng)計.
2. 地區(qū)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統(tǒng)計代碼 “11”;)
地區(qū)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是指我國根據兩國*間的協(xié)議或臨時決定,對外提供無償援助物資、捐贈品或我國*、組織基于友好關系向對方地區(qū)*、組織贈送的物資,以及我國*、組織接受國際組織、外國*或組織無償援助、捐贈或贈送的物資。這類物資的贈予和接受一般是通過我國*、組織(包括地方*、組織)或紅十字會等機構實現的。
3. 其他境外捐贈物資(統(tǒng)計代碼 “12”;)
境外捐贈人(外國*和國際組織除外)以扶貧、慈善、救災為目的向我國境內捐贈的直接用于扶貧、救災、興辦公益福利事業(yè)的物資。
境外捐贈人包括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人(含法人)。
4. 補償貿易(統(tǒng)計代碼 “13”;)
補償貿易是指由境外廠商提供或者利用境外出口信貸進口生產技術或設備,由我方進行生產,以返銷其產品方式分期償還對方技術、設備價款或貸款本息的交易形式。如經批準,也可以使用該企業(yè)(包括企業(yè)聯(lián)合體)生產的其他產品返銷對方,進行間接補償。 補償貿易中外商有價或*提供的機械設備、機械零件和工模具,以及外商*提供直接用于生產出口商品所進口的輔料,均按 “補償貿易”;統(tǒng)計。 在補償貿易中訂有來料加工合同的,應按 “補償貿易”;, “來料加工貿易”;分別統(tǒng)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