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勘查是地質勘查工作的簡稱。廣義地說,一般可理解為地質工作的同義詞,是根據(jù)經(jīng)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科學技術發(fā)展的需要,對一定地區(qū)內的巖石、地層構造、礦產(chǎn)、地下水、地貌等地質情況進行重點有所不同的調查研究工作。按不同的目的,有不同的地質勘查工作之分。
要堅持原則,避免返工:
1)當勘探孔數(shù)量或深度不夠時, 易造成后果有:(1)由于孔數(shù)太少, 特別是當持力層頂面起伏較大時,設計人員無法確定樁的長度;(2)孔的深度不夠, 設計人員無法知道此持力層有多厚以及下面的地質情況,因而無法進行樁基的沉降計算;
2)避免單方面滿足甲方要求, 造成勘察報告不規(guī)范。如某項目,地質是上面全部為軟土,下面直接為基巖,埋置較深且頂面坡度較大, 深度約為20m~45m。根據(jù)上部結構荷載及地質情況,采用鉆孔灌注樁比較合理,但房產(chǎn)公司為了趕進度,一定要采用預應力管樁。于是勘察單位遷就甲方的要求, 在勘察報告的地基土物理力學指標設計參數(shù)表及選擇樁型的建議中只提出預應力混凝土管樁一種樁型,其他樁型一律不提,似乎只有這種樁型合理。但經(jīng)多方論證,后決定采用鉆孔灌注樁。造成勘察單位只得重新編寫勘察報告的被動局面。
勘查手段:
必須以地質觀察研究為基礎,根據(jù)任務要求,本著以較短的時間和較少的工作量,獲得較多、較好地質成果的原則,選用必要的技術手段或方法,如測繪、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探礦、鉆探、坑探、采樣測試、地質遙感等等。這些方法或手段的使用或施工過程,也屬于地質勘查的范圍。
申請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企業(yè)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資格;
(2)有與所申請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具有資格的勘查技術人員;
(3)有與所申請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勘查設備、儀器;
(4)有與所申請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生產(chǎn)管理體系。
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