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開證銀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受益人所做的一項書面承諾或保證。這項承諾或保證是否可靠,可以判斷的依據是開證銀行的資信。資金雄厚、作風正派、信用良好的開證銀行開立的信用證,才可能對付款起到可靠的保證作用。因此,受益人關心的是開證銀行的資信問題。
盡管開證銀行是應開證申請人的請求而開立信用證的,但其對受益人的付款責任是一種獨立責任。受益人可憑規(guī)定的相符單據直接向開證行要求承付,而無須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即使開證申請人未履行其義務或已經失去償付能力,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相符的單據,開證行仍然必須承付。因此,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是主債務人,其對受益人承擔獨立的付款責任,總是處于付款人的地位。
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相符的貨運單據和匯票(或只有貨運單據)后不立即付款,若有匯票先予以承兌,等到信用證規(guī)定的日期才付款的信用證。遠期信用證包括承兌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和假遠期信用證以及要求開立遠期匯票的議付信用證。
大部分的進口商都采用即期信用證的結算方式,所以我們的出口商不可能完全的將自己與大部分的國際進口貨物商隔絕開來,這無非就是這段財路的做法。即期信用證對進口商來說是一個非常實務的選擇,因為即期信用證可以讓開證的進口商更快的辦理轉船外運貨物等手續(xù),以及縮短貨物壓港的時間,減少客戶增加的額外支出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