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屬性
1.貼現金額: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計算。
2.期限:商業(yè)承兌匯票貼現期限自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
3.利率:貼現利率采取在再貼現利率基礎上加百分點的方式生成,加點幅度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商業(yè)承兌匯票的貼現率一般要高于銀行承兌匯票,但不超過同期限的貸款利率。
付款人是匯票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托其支付匯票金額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在承兌之前的票據付款人為出票人,在承兌之后的票據付款人為承兌人。
收款人是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初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商業(yè)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日期必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guī)定書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商業(yè)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人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的匯票喪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轉讓。
商業(yè)承兌匯票加蓋出票人簽章,簽章必須清楚。
出票人將簽發(fā)好的商業(yè)承兌匯票交給收款人后,出票行為即告完成。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所謂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
商業(yè)匯票特點
1.商業(yè)匯票可以流通轉讓。
2.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喪失,可以掛失止付(按票面金額的千分之一支付手續(xù)費);已承兌的商業(yè)承兌匯票喪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兌人或承兌人開戶銀行掛失止付;已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喪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兌銀行掛失止付。
3.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4.簽發(fā)商業(yè)匯票必須記載事項
(1)表明“商業(yè)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商業(yè)匯票無效。
承兌付款
1.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guī)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xié)議。
2.商業(yè)匯票的承兌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2)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3)內部管理完善,經其法人授權的銀行審定。
3.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xù)費。
4.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5.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yè)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為拒絕付款證明,連同商業(yè)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6.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