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原則
(1)中國對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實行的是投資控制實行的投資概算審批制度,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原則上不能超過批準的投資概算。因此,在工程招標發(fā)包時,當編制的招標控制價超過批準的概算,招標人應當將其報原概算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2)《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招標人設有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限價或者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guī)定投標限價。
(3)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招標人編制并公布的招標控制價相當于招標人的采購預算,同時要求其不能超過批準的概算,因此,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在工程招標時能接受投標人報價的限價。國有資金中的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工程在招標時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如該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所有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能高于招標控制價,否則,其投標將被拒絕。
工程造價是指工程價格,即為建成一項工程,預計或?qū)嶋H在土地市場、設備市場、技術勞務市場等交易活動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裝工程的價格和建設工程總價格。顯然,工程造價的第二種含義是以社會主義商品經(jīng)濟和市場經(jīng)濟為前提。它以工程這種特定的商品形成作為交換對象,通過招投標、承發(fā)包或其他交易形成,在進行多次性預估的基礎上,終由市場形成的價格。通常是把工程造價的第二種含義認定為工程承發(fā)包價格。
所謂工程造價的兩種含義是以不同角度把握同一事物的本質(zhì)。以建設工程的投資者來說工程造價就是項目投資,是“購買”項目付出的價格;同時也是投資者在作為市場供給主體時“出售”項目時定價的基礎。對于承包商來說,工程造價是他們作為市場供給主體出售商品和勞務的價格的總和,或是特指范圍的工程造價,如建筑安裝工程造價。
投資估算
投資估算是指在投資決策過程中,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托的咨詢機構根據(jù)現(xiàn)有的資料,采用一定的方法,對建設項目未來發(fā)生的全部費用進行預測和估算。
設計概算
設計概算是指在初步設計階段,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由設計單位根據(jù)初步設計或擴大設計圖紙及說明、概預算定額、設備材料價格等資料,編制確定的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生產(chǎn)或使用所需全部費用的經(jīng)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