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招標項目的不平衡報價形式包括:
①提高先期實施項目單價,降低后期實施項目單價;
②提高工程量可能增加的工作子目單價,降低可能減少或取消的工作子目單價;
③根據(jù)物價波動調整價格。利率低于物價上漲時,提高后期施工項目報價,反之則降低相應項目報價。
由于不平衡報價可能損害招標人利益,招標文件對此通常進行嚴格限制。工程投標采用不平衡報價時,需要注意:
①嚴格遵守招標文件限制性規(guī)定,不平衡報價調整幅度要適度;
②鋼筋、混凝土等市場價格透明的常規(guī)子目不宜采用不平衡報價;
③同一標段(包)內容完全一樣的工作子目的綜合單價應當一致。
編制原則
(1)中國對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實行的是投資控制實行的投資概算審批制度,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原則上不能超過批準的投資概算。因此,在工程招標發(fā)包時,當編制的招標控制價超過批準的概算,招標人應當將其報原概算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2)《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招標人設有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限價或者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guī)定投標限價。
(3)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招標人編制并公布的招標控制價相當于招標人的采購預算,同時要求其不能超過批準的概算,因此,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在工程招標時能接受投標人報價的限價。國有資金中的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工程在招標時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如該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所有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能高于招標控制價,否則,其投標將被拒絕。
工程造價是指工程價格,即為建成一項工程,預計或實際在土地市場、設備市場、技術勞務市場等交易活動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裝工程的價格和建設工程總價格。顯然,工程造價的第二種含義是以社會主義商品經(jīng)濟和市場經(jīng)濟為前提。它以工程這種特定的商品形成作為交換對象,通過招投標、承發(fā)包或其他交易形成,在進行多次性預估的基礎上,終由市場形成的價格。通常是把工程造價的第二種含義認定為工程承發(fā)包價格。
預測職能
無論投資者或是建筑商都要對擬建工程進行預先測算。投資者預先測算工程造價不僅可以作為項目決策依據(jù),同時也是籌集資金、控制造價的依據(jù)。承包商對工程造價的預算,既為投標決策提供依據(jù),也為投標報價和成本管理提供依據(jù)。
控制職能
工程造價的控制職能表現(xiàn)在兩方面:一方面是它對投資的控制,即在投資的各個階段,根據(jù)對造價的多次性預算和評估,對造價進行全過程多層次的控制;另一方面,是對以承包商為代表的商品和勞務供應企業(yè)的成本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