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予以拒絕。并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承兌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它以出票行為的成立為前提,承兌行為必須在有效的匯票上進行才能生效;承兌是匯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兌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兌后,其付款請求權才能得以確定。
商業(yè)匯票的承兌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三)內部管理完善,經其法人授權的銀行審定。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有關規(guī)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guī)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xié)議。
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并有效的企業(yè)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fā)的“貸款卡”;
(二)與出票人或前手之間具有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關系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在開戶行開立結算賬戶;
(四)非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
(五)滿足開戶行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