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函有以下兩個特點:
1、保函依據(jù)商務合同開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務合同,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并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yè)務。
2、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于為合同雙方接受。
另一種是通過擔保公司來辦理銀行保函,出具一定的手續(xù)費,使用擔保公司在銀行的授信額度來辦理。通常這種方式要比直接去銀行辦理要快很多,快的能2-3天出函,當然也有當天出函的。此外,通過擔保公司來辦理銀行保函同樣可以解決企業(yè)資金周轉困難的難題,能夠讓企業(yè)更多的資金用在工程建設和貿(mào)易采購上邊。
保函擔保人擔保人一般由項目參與投標行為的投標人,施工合同或采購合同內(nèi)的乙方,也就是投標人或施工方或承建方或分包單位等進行自主選擇,經(jīng)過招標人或施工合同/采購合同內(nèi)的甲方,即項目的建設方或項目的業(yè)主或項目的所有權人同意后,由指定擔保人進行擔保,如果保函被擔保人不能或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和責任,保函受益人有權要求保函擔保人承擔相應責任。
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