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不斷發(fā)展,有效辯護的問題逐漸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我國法律就律師的從業(yè)資格、律師的職業(yè)倫理、律師接受委托從事刑事辯護、法律援助等問題確立了一系列規(guī)則,使得律師辯護制度逐步得到了完善。然而,迄今為止,我國仍然有70%左右的刑事被告人無法獲得律師的幫助,這些被告人只能依靠自行辯護的方式來行使法定訴訟權利。而在那些有律師辯護的案件中,律師的辯護水平也是參差不齊的。由于律師的職業(yè)準入門檻不是很高,律師的法律素養(yǎng)無法得到普遍的保障,加上律師界普遍采取事先全額收費的做法,因此,委托人對于辯護律師的制約力不強,辯護律師不盡職、不盡責的情況屢有發(fā)生。尤其是那些提供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由于所能獲得的律師費用很少,加上法律援助機構普遍缺少有效的監(jiān)管措施,更是難以為被告人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
對于律師在辯護中不盡職、不盡責的情況,法學界通常將其視為“無效的辯護”。作為一種制度,無效辯護制度是美國所獨有的一種訴訟制度。根據這一制度,對于律師不盡職、不盡責并造成一定消極后果的辯護活動,上級法院可以將其宣告為“無效辯護”,并可以據此作出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的裁決。這樣,律師的無效辯護就與下級法院的程序錯誤一起,成為上級法院宣告下級法院的裁判無效的依據。不僅如此,根據美國憲法所確立的被告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憲法權利,美國聯邦法院推導出被告人享有“獲得有效辯護”權利的內容。既然獲得有效辯護屬于一項憲法權利,那么,律師做出無效辯護的行為就屬于一種侵害被告人憲法權利的行為,上級法院就更應做出程序性制裁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有人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對于法律、司法解釋或相關法院對于案件處理有明文規(guī)定的,直接引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定罪量刑有利的規(guī)定進行辯護,這種辯護性。其次,對于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根據法律原則、法學原理的基本精神進行邏輯性辯護。再次,在缺乏法律、法理依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良好的道德、習慣等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