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有效辯護奉為被告人的憲法權利,并將無效辯護與程序錯誤并列為上級法院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的依據(jù),這是美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特殊經驗。在可預見的未來,中國引入無效辯護制度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但是,確立有效辯護的理念,并推動辯護制度的改革,這卻是很有現(xiàn)實意義的。基于有效辯護的理念,法律應當確立基本的辯護質量標準,并為律師辯護活動確立一種質量控制體系。中國法律并不僅僅滿足于保障被告人獲得律師的幫助,而且還要促使律師提供一種盡職盡責的辯護,從而使委托人可以獲得高質量的法律幫助。
法律適用辯護
指辯護律師對控方提出的事實認定不持異議,但就該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犯罪性質,定罪量刑等提出與公訴機關不同的抗辯意見。
1、非罪辯護,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
2、彼罪辯護,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但符合另一個刑事責任較輕的罪名的規(guī)定,被告人的行為涉嫌一個刑責較輕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辯護。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當然,律師辯護應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見。律師為被告辯護,應先征詢被告意見,或將律師的辯護思路與被告溝通商量,達成共識;律師在開庭前,應擬出辯護詞初稿征求被告及委托人的意見,在法庭調查質證后對辯護詞作重大改變的,應再次交被告確認后方可呈送法院。至于偶爾遇到被告與律師辯護意見不一的問題,我認為只要充分與被告溝通,絕大多數(shù)被告都會接受律師的辯護意見,或經反復溝通形成共識。若律師與被告對辯護意見有原則分歧,雖經溝通無法形成共識,則可建議被告另行委托辯護人,切不可在法庭上強行發(fā)表被告不能接受的辯護意見,否則被告在法庭上向審判長表明不同意乃至堅決反對律師辯護意見,甚至當庭拒絕律師辯護,對律師執(zhí)業(yè)聲譽也是有害無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