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勞務合同大部分都已成為有名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調整,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如行紀、居間、保管、運輸、承攬、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一般的雇傭合同,由民法來調整。在這里,作為民事案由的一種,規(guī)定的是狹義的勞務合同,即雇傭合同。
勞務合同是指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簽訂協(xié)議,勞務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勞務活動,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勞動報酬的合同。勞務合同糾紛即為以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務為合同標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勞務關系發(fā)生的糾紛。
船員勞務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內容較多地體現(xiàn)了強制性。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大多由法律規(guī)定,如船員法、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等,當事人不能違背法律作出其他更改,合同的主體也有其特殊性。我國一般不是由船員個人直接與船舶所有人、船舶經(jīng)營人簽訂合同,而是由船員向船員勞務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由該機構與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jīng)營人簽訂合同。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qū)別是什么
1、主體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2、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后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