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鑒于此,筆者擬對有效辯護制度作一次帶有實證性的考察和評價。本文將分析美國有效辯護制度的來龍去脈,對無效辯護的雙重標準及其所面臨的挑戰(zhàn)做出介紹,并對這一制度所蘊含的理論創(chuàng)新價值進行評價。在此基礎上,筆者將考察中國引入有效辯護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對無效辯護制度在中國確立的可能性做出反思性評估。本文的結論是,在中國地引入無效辯護制度并不具有現(xiàn)實的可能性,但有效辯護的理念卻對中國刑事辯護制度的發(fā)展具有較大的啟發(fā)意義。至少,提高律師辯護質量、保障被告人獲得律師實質性的法律幫助,這已經成為我國法律所追求的的目標,也可以成為未來評價我國刑事辯護優(yōu)劣得失的價值標準。
刑事訴訟辯護人的條件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托訴訟階段委托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2、案件在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律師。
實體法包含哪些內容?
個是有沒有罪的問題。比如是合同糾紛還是合同詐騙,前者是民事糾紛,后者是犯罪;再比如是強奸、通奸還是談戀愛,是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wèi)等等都是罪與非罪的問題,如果對刑法不熟,這些就無法區(qū)分。
第二個是此罪與彼罪的問題。當事人是重罪還是輕罪?比如組織婦女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前者就是重罪,后者是輕罪。再比如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刑罰是無期,騙取貸款罪刑罰是7年。這兩個罪的差別就在于有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個是罪輕和罪重的問題。如果說定罪無可避免,那么就要考慮量刑輕重。一個案件從偵查、起訴到法院以后,有罪已經很明顯了,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但是怎么判,是有探討空間的。
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可作“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大致有三種:一是刑法不認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條法無明文不為罪,《刑法》第十三條“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刑法》第十六條“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刑事訴訟法》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證據(jù)不足”的無罪推定;二是刑法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條年齡方面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自訴案件受害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