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聯(lián)合頒發(fā)《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其中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達核準死刑的裁判文書時,應當告知罪犯有權申請會見其近親屬。罪犯提出會見申請并提供具體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原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近親屬。罪犯近親屬提出會見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安排會見。 [2]
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一般程序
1、辦理會見手續(xù)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向羈押場所出示律師執(zhí)業(yè)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如有翻譯人員參加會見時,還應當出示偵查機關準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出示偵查機關《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2、確認《授權委托書》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征詢其是否同意聘請律師。如表示同意應讓其在聘請律師的《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如表示不同意應記錄在案并讓其簽字確認。
3、了解案件情況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jié);
(4)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5)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xù)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4、制作會見筆錄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制作會見筆錄,并交犯罪嫌疑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確認無誤后要求其在筆錄上簽名。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錄音、錄像、、拍照等,但事前應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5、交接手續(xù)
律師會見完畢后應與羈押場所辦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續(xù)。
會見權的相關特征
1、這里的律師會見特指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行使會見權。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權利。如果律師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或者在從事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中會見當事人的,一般不稱“律師會見”而稱“會見當事人”。
2、法律設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現(xiàn)其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特別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處于被羈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tài),他們在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時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當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師與其會見,了解其愿望,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代理其提出申訴、控告,是其實現(xiàn)訴訟權利的有利途徑。
3、律師會見的權利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基于委托關系而產生的授權,二是基于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權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權利授權為前提,目的在于彌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辯護能力的不足,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代理申訴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師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賦予的權利。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了解涉嫌罪名和相關案件情況,以便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無罪”、“罪輕”的辯護意見,是律師履行辯護人職責的一項重要工作。
刑事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依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的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規(guī)定,一般的案件是由基層法院管轄的。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管轄的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