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
一、稅務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的,經(jīng)當事人提出,稅務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法律后果不同。偷稅達到法定結(jié)果即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而漏稅是一種違法行為,行為人只須補繳稅款并交納滯納金。當前,有些稅務機關與司法機關對于漏稅有不同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