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律師在辯護中不盡職、不盡責的情況,法學界通常將其視為“無效的辯護”。作為一種制度,無效辯護制度是美國所獨有的一種訴訟制度。根據(jù)這一制度,對于律師不盡職、不盡責并造成一定消極后果的辯護活動,上級法院可以將其宣告為“無效辯護”,并可以據(jù)此作出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的裁決。這樣,律師的無效辯護就與下級法院的程序錯誤一起,成為上級法院宣告下級法院的裁判無效的依據(jù)。不僅如此,根據(jù)美國憲法所確立的被告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憲法權利,美國聯(lián)邦法院推導出被告人享有“獲得有效辯護”權利的內(nèi)容。既然獲得有效辯護屬于一項憲法權利,那么,律師做出無效辯護的行為就屬于一種侵害被告人憲法權利的行為,上級法院就更應做出程序性制裁了。
法律適用辯護
指辯護律師對控方提出的事實認定不持異議,但就該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犯罪性質,定罪量刑等提出與公訴機關不同的抗辯意見。
1、非罪辯護,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
2、彼罪辯護,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但符合另一個刑事責任較輕的罪名的規(guī)定,被告人的行為涉嫌一個刑責較輕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辯護。
審查批捕階段的辯護意見
《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為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捕的時候提出書面辯護意見提供了法律依據(jù)。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律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傳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公安機關偵查案件)
因此,這個階段時間非常緊迫,留給辯護律師充分展示維護當事人不被批準逮捕權利的時間并不多。辯護律師在這短短的三四天時間或者多三十天時間內(nèi),應當根據(jù)及時有效的會見情況,向人民檢察院提交書面的“無逮捕必要”的辯護意見。同樣,這個階段辯護律師未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證據(jù)材料,也并不能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的相關供述和辯解,但畢竟可以通過與犯罪嫌疑人的多次會見和分析來判斷相關事實可能的情況。所以,對于相關事實的描述應慎之又慎,提交“無逮捕必要”的辯護意見,應著重圍繞“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來展開論述。
這份辯護意見提交的時間極為關鍵,是在檢察院在提審犯罪嫌疑人之前能夠呈遞給承辦人員。當然,這份辯護意見主要應當著重于“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構成犯罪”、“無社會危害性”、“不需要羈押或者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涉嫌違法犯罪”等問題進行論述。筆者代理過不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的相關事實及變更強制措施都是與這一階段提交充分的辯護意見相關。
一方面,法律是永遠在發(fā)展在前進的,不少罪名和刑罰都出現(xiàn)變化。刑辯律師的執(zhí)業(yè)水平、辯護藝術再高超,也終究無法超越一國現(xiàn)行法律之規(guī)定。因此,立法、司法的改革與動態(tài)同刑事辯護律師的業(yè)務活動為息息相關。
另一方面,一名合格的刑辯律師總是不能脫離對學術界各種理論成果的掌握和學習。只有通過對學術動態(tài)的密切關注和學習研究,才能不斷地從中汲取前進的動力和對刑事辯護的深刻理解和感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