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性保函則不同,它雖是依據(jù)基礎合同開立,但一經(jīng)開立,便具有獨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擔保人對受舉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據(jù)保函本身的條款。 獨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確擔保人的責任是不可撤銷的、無條件的和見索即付的。保函一經(jīng)開出,未經(jīng)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擔的保函項下的義務;保函項下的賠付只取決于保函本身,而不取決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項,銀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賠要求后應立即予以賠付規(guī)定的金額。見索即付保函就是獨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保函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備用信用證無此區(qū)分 保函作為人的擔保的一種,它與它所憑以開立的基礎合同之間的關系是從屬性亦或是獨立的關系呢?據(jù)此,保函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傳統(tǒng)的保函是從屬性的,保函是基礎合同的一個附屬性契約,其法律效力隨基礎合同的存在、變化、滅失、擔保人的責任是屬于第二性的付款責任,只有當保函的申請人違約,并且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保函項下的賠償責任。而申請人是否違約,是要根據(jù)基礎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作出判斷的,但這種判斷顯然不是件簡單的事,經(jīng)常要經(jīng)過仲裁或訴訟才能解決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當從屬性保函項下發(fā)生索賠時,擔保人要根據(jù)基礎合同的條款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確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國國內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從屬性質的保函。
應用上的相同之處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都是國際結算和擔保的重要形式,在國際經(jīng)貿往來中可發(fā)揮相同的作用,達到相同的目的。 在國際經(jīng)貿交往中,交易當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種擔保,以確保債項的履行,如招標交易中的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設備貿易的預付款還款擔保,質量或維修擔保,國際技術貿易中的付款擔保等,這些擔保都可通過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形式實現(xiàn)。從備用信用證的產(chǎn)生看,它正是作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產(chǎn)生的,因此,它所達到的目的自然與保函有一致之處。實踐的發(fā)展也正是如此。
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類同之處 (一)定義上和法律當事人的基本相同之處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雖然在定義的具體表述上有所不同,但總的說來,它們都是由銀行或其他實力雄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某項交易合同項下的當事人(申請人)的請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書面文件,承諾對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條款規(guī)定的書面索賠聲明或其它單據(jù)予以付款。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法律當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請人、擔保人或開證行(二者處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申請人與擔保人或開證行之間是契約關系,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以開立保函申請書或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則是以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