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中,跟單信用證為買方向賣方提供了銀行信用作為付款保證,但不適用于需要為賣方向買方作擔保的場合,也不適用于國際經濟合作中貨物買賣以外的其他各種交易方式。然而在國際經濟交易中,合同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往往需要對可能發(fā)生的風險采取相應的保障措施,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就是以銀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
銀行辦理履約保函時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
,金額與期限。履約保函應約定賠付金額的上限。該金額通常為基礎交易合同金額的5%-10%。工程履約保函還應約定減額條款,擔保責任金額隨著工程量的增加而相應減少。履約保函的有效期應與賣方或承包商承擔交貨或竣工義務的期間相匹配,一般于基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生效,但也有例外。就貿易履約保函而言,如基礎交易合同約定買方應先行申請開立信用證,賣方自收到信用證之日起負有交貨義務,則保函應自該日起生效。履約保函通常約定于特定日期失效,或于買方或業(yè)主終驗收合格之日失效。在后一種情形下,由于存在延遲履行、瑕疵履行的可能,因此何時驗收合格實際上是不確定的,擔保銀行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大。
第二,非展期即付款。就工程履約保函而言,項目進度受許多因素的影響,易發(fā)生拖期,導致保函失效日早于竣工日。在這種情形下,為維護自身利益,也為給承包商施加壓力,業(yè)主通常會向擔保銀行提出非展期即付款的索賠。如擔保銀行不同意保函展期,則須依據相符索賠向業(yè)主支付保函金額。根據URDG758第23條,擔保銀行可以自接到該索賠的次日起30日內暫不回應,但須在該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同意展期的決定,否則即應付款。同時,擔保銀行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承包商,以便承包商與業(yè)主協(xié)商解決問題。需要說明的是,為推動工程繼續(xù)實施,承包商通常傾向于同意展期。對此,擔保銀行應權衡利弊,獨立作出決定。同意展期雖然可以暫時免于被索賠,但期限延長必然產生不確定性。在展期內,如果市場發(fā)生較大變化,實力不強的承包商很可能受到沖擊,甚至因此而喪失償付能力。業(yè)主再次索賠時,擔保銀行將面臨不利的局面。
預付款保函與履約保函的區(qū)別:
履約保函是為了保證中標單位如約履行工程合同的內容
預付款保函是保證在甲方支付了預付款之后能收到合同約定的效果,也即在甲方支付了預付款之后如乙方沒有履行合同,銀行則將預付款保函的相應押金交還給甲方作為損失補償。
也就是說這是兩個不同的保函,都是要交的。因此從某一個角度也能體現施工單位的經濟實力。
不過不用擔心,作為預付款的保函既然是為了保證預付款的,就不像履約保函那樣一定要到工程全部建設結束,合同內容履行完畢之后才退還給你。通常是約定保證預付款用在合同上就可以退還了。只是在工程建設前期凍結在銀行,后面就解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