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鑒定
凡肇事車輛類型不明確應作車輛定型鑒定,以明確道路行駛權利。
痕跡鑒定
通過提取交通事故相關的接觸痕跡比對、化驗等檢驗手段,確定車、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軋等關系;不能確定肇事車輛,可通過整體分離痕跡鑒定確認脫落物質與車輛、物體、人體之間的關聯關系;事故車輛輪胎有爆裂,可通過輪胎痕跡鑒定確認輪胎爆胎原因;夜間發(fā)生事故且車燈損壞,可做燈光開啟冷熱光源鑒定,來確定車輛發(fā)生事故瞬間的開啟和關閉。
傷殘評定
1、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租賃、借用機動車責任主體認定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機動車所有人過錯又是怎么認定的?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連帶責任
(一)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套牌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guī)定,套牌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套牌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
1、當事人有權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2、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