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的責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并簽發(fā)準許調查書。
第四十四條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因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第四十五條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辯護律師不宜或者不能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并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刑事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睂τ谵q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fā)準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我國在刑事法律規(guī)則中設立“律師”角色的目的就是為了在國家與嫌疑人個人之間,在這樣一個“強大VS弱小”的不均衡天秤上而增添的律師這一個法碼。律師的價值就是為了避免強大的警察、檢察官和法庭犯一次“強大而極不正義”、“強大而無法挽回”的錯誤。因此,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并不是“為虎作倀”,更不是“助紂為虐”,律師是為保障有罪之人得到公正審判,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從而實現司法公正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