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應將拆除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筑單位應在拆除工程開工前15日,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 施工單位資質登記證明;
2 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比鄰建筑的說明。
3 拆除施工組織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
4 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1 拆除工程的有關圖紙和資料;
2 拆除工程涉及區(qū)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設施分布情況資料。
建設單位應負責做好影響拆除工程施工的各種管線的切斷、遷移工作,當建筑外側有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時,應與有關部門取得聯(lián)系,采取防護措施,確保后方可施工。
對煙囪、水塔類構筑物應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時,爆破拆除設計應建筑倒塌時的觸地震動,必要時應在倒塌范圍鋪設緩沖材料或開挖防震溝.為保護臨近建筑和設施的,爆破震動強度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爆破規(guī)程》GB6722的有關規(guī)定,建筑基礎爆破拆除時,應限制一次同時使用的藥量。爆破拆除施工時,應對爆破部位進行覆蓋和遮擋,覆蓋材料和遮擋設施應牢固可靠。
拆除工程施工,必須建立技術檔案,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1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管理協(xié)議書;
2拆除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
3技術交底;
4腳手架及防護設施檢查驗收記錄;
5勞務用工合同及管理協(xié)議書;
6機械租賃合同及管理協(xié)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