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保修保函Quality guarantee
質量保修擔保是保證人為開發(fā)商(申請人)在保修期內按《購買合同》、《質量保證書》的約定履行保修義務,而向購主(權益人)提供的擔保。若非購主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開發(fā)商沒有按照上述文件的約定履行保修義務的,購主有權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合同義務或賠償損失。
根據(jù)《辦公廳關于清理規(guī)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的要求:一、清理各類保證金。對建筑業(yè)企業(yè)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除依法依規(guī)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對取消的保證金,自本通知印發(fā)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二、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對保留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建筑業(yè)企業(yè)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
投標保函作為替代保證金的理想方式,節(jié)約了大量的投標人的資金占用問題,受到投標人的歡迎;而且投標保函是國家極力推薦的一種方式,所以投標保函近幾年在國內的應用非常廣泛。
投標保證金與履約保證金的區(qū)別?
1.提交主體:投標保證金由所有投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僅由中標人提交。
2.保證金的期限:投標保證金應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保證金期限內提交,一般在投標同時提交;履約保證金應在簽定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投標保證金返還時間為簽定施工合同或提供履約保證時的第28天;履約保證金返還時間為工程經驗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約定時間。
3.后果:沒有按照招標文件提交投標保證金或所提供的投標保證金有瑕疵的,按廢標處理;提交投標保證金但違反下述方投標保證金的兩種情況之一,沒收投標保證金;沒有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將失去訂立合同的資格,并沒收投標保證金。提交履約保證金方不履行合同,接受方可按合同約定沒收保證金,并不以此為限;接受方不履行合同,須向提交方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并不以此為限。
4.目的:投標保證金的目的有二:其一,投標人在有效期內不能撤回其投標文件;一旦中標,必須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或簽署合同。履約保證金的目的保證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要保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和工期條款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