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行為,即借用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jù)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印章的使用規(guī)則,但由于章程僅對內有約束力,如果相對人是善意的,即使印章的使用違反章程,合同也有效。但是,違反章程使用公章?lián)p害公司利益的人需要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在法律實踐中,公司股東常常因為爭奪公司控制權而對公司印章占有和使用產生爭議,甚至為此反目成仇。公司股東認為公司印章的持有人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只能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以股東會決議的形式,更換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而產生新的公司印章持有人。
簽名、蓋章、按手印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在落筆之前應該謹慎,如果存在被迫等情況,應該保存證據(jù)。同時,應看清楚合同協(xié)議的內容,切不可因為礙于情面而隨便簽字、蓋章、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