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日報0471-6929-333
李瑞剛:
本院受理原告史月表訴你與張俊生二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但因史月表對(2021)內0121民初1823號民事判決書不服,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現(xiàn)已依法受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3辦公室領取民事上訴狀,逾期不領則視為送達。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皇甫霞霞、趙二稱: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訴你們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1)內0121民初418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趙二稱、皇甫霞霞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土默特左旗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7310.98元(利息暫計算至2021年7月21日),本息合計167310.98元;2021年7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所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利隨本清,直至還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46元,由被告趙二稱、皇甫霞霞負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