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
企業(yè)雖然開通了電子票據功能,卻做不了電票業(yè)務,如:開票申請、票據簽收、背書轉讓、貼現申請等。
原因:
出現這樣的情況,很有可能是因為企業(yè)網銀沒有開通“可轉入、可轉出”功能或者企業(yè)網銀中的組織機構代碼號與實際不相符。
解決方案:
企業(yè)可請開戶行查詢網銀信息,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若是前一個原因,申請開通功能即可,若是后者則按照網銀的管理辦法調整好企業(yè)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號即可。
問題二:
出票人申請開票-銀行審批通過并完成了主機開票操作,但是收款人卻沒有可簽收票據信息。
原因:
這可能是因為收款人電子票據功能開通出現了問題一的兩個情況,或者是因為在出票申請人申請開票時選擇了“自動提醒收票”,但是你查詢的時候收款人沒有開通電子票據業(yè)務功能或所開通的電子票據功能不符合要求。
解決方案:
和問題一一樣的情況,解決方案參照上面即可。若是因為選擇了“自動提醒收票”,出票人就先把“自動提醒收票”的指令撤回,然后等收款人電子票據功能確切按要求開通了以后,出票申請人做一次“提醒收票”,收款人就可以簽收票據了。
問題:
背書人通過網上銀行把電子票據背書轉讓出去了,但是對方沒有可以簽收的電子票據信息。
原因:
一是,背書人在背書時,被背書人的開戶行應該是“XXX分行營業(yè)部”的,卻選擇了“XXX分行”。要知道“XXX分行”是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號的,只有大額支付系統(tǒng)行號,因為通常來說,分行級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號都分配給了XXX分行營業(yè)部,所以電子票據信息通過人行系統(tǒng)平臺退回了原背書人的開戶行。
二是,被背書人的開戶行只有組織機構代碼號,但是沒有大額支付系統(tǒng)12位的行號,而網點只有同時具備組織機構代碼號與12位大額支付系統(tǒng)行號才可以辦理電子票據業(yè)務,不論是開票還是收票。
解決方案:
如果是原因一,背書人重新背書,選擇正確的被背書人開戶行即可。若是原因二,被背書人只要在組織機構代碼號、大額支付系統(tǒng)12位行號都齊全的網點重新開立賬戶并開通網銀、電子票據功能就能解決。
銀行承兌匯票的特點
1.具備較好的流通性和靈活性。
商業(yè)承兌匯票既可以對其進行背書轉讓,又可以申請貼現,靈活度較高,緩解了企業(yè)在某一期限內的資金壓力。
2.具備良好的信用和可靠性。
銀行承兌匯票是經過銀行核準并承諾無條件付款的,相當于將企業(yè)間的商業(yè)信用轉化為更為可靠的銀行信用,企業(yè)一旦收取了承兌匯票,相當于有了在一定期限內隨時變現的保障。
3.降低資金成本。
對于信用好、實力強的企業(yè),只需要按規(guī)定向銀行交納保證金,就可以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開展購銷業(yè)務,并在付款期限內將資金交付于銀行。
4.對交易雙方均有益處。
對于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賣方企業(yè)而言,可以利用遠期付款的方式維持現有客戶、積累新客戶,以此增加銷售額;對于出票人的買方企業(yè)而言,以有限的資金可以購進盡可能多的貨物,大幅度地降低了所需貨物對運營資金的占用,緩解了資金不足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