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fā)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yè)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fā)《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然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fā)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或者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稱為報廢汽車。
對于汽車報廢回收來說,第三個難題就是市場管理混亂、缺乏有效的指導規(guī)范。雖然國家明令禁止,但包括“五大總成”在內的很多廢舊汽車零部件依舊在市場上流通,而且呈現(xiàn)愈演愈烈的態(tài)勢。這直接擾亂了報廢汽車回收市場秩序,導致大量報廢汽車零部件重新被裝備到車上,變成一顆顆奔跑在路上的“定時炸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