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jiān)理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jiān)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工作應當依法開展。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執(zhí)業(yè)準則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項、第二項規(guī)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4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公共建筑; (四)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五)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fā)電、變配電工程; (六)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后,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已經備案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工程中,隨機確定檢查對象并向社會公告。對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20日內按照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檢查不合格的,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復查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經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報消防設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