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汽車報廢標準遵循的還是2001年由頒布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其中對不同車型的使用年限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按照這一規(guī)定,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在內的汽車,如果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如發(fā)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或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都將進行報廢處理。
如果說車源少數(shù)量少是當前報廢汽車回收面臨的個難題,那么技術差資金少則是另一個制約因素。吉林省商務廳市場體系建設處副處長龐宏圖說,不僅是吉林省內,就全國范圍來說,汽車報廢回收企業(yè)技術差資金少的短板同樣明顯。像汽車拆解企業(yè)需要的防滲漏地面、油水分離器等硬件條件,大多數(shù)企業(yè)都不具備。當前不少汽車回收企業(yè)還是采用氣焊切割加上手工拆卸的原始拆解手段,效率低,效益差。正是由于這個回收終端工作不力,直接拖累了整個汽車報廢回收行業(yè)的進程。
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然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fā)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或者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稱為報廢汽車。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xù)。公安機關應當于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并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