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guī)定值15%的;
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要求的;
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機動車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繼續(xù)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機動車達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內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提出檢驗標志申請。 車輛所人有向公安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后,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從2009年開始,我國調整了部分車型老舊汽車報廢更新的補貼標準,以調動車主報廢舊汽車的積極性。比如說報廢大型載客車的補貼標準,由原來的6000元提高到了1.8萬元。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報廢汽車回收的情況,一些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短時間內出現了車源增加、效益提升的現象。
誰生產誰回收的報廢汽車處理模式
這種模式受到很多國家的青睞,在德國等歐洲國家,汽車制造企業(yè)在新車上市之前,必須出具一份證明,確保即將投入市場的新車的材料回收率和可利用率達到一定標準,否則就拿不到市場準入許可證。
在日本,汽車生產企業(yè)必須承擔一定的回收任務。根據日本《汽車回收再利用法》規(guī)定,汽車生產廠家有義務承擔汽車殘渣、氣囊等指定零部件的回收利用以及處理工作。據了解,在豐田等大型汽車生產企業(yè),都已經設立了專門的報廢汽車回收部門來處理這一工作。此外,政府還會根據回收情況獎勵汽車生產企業(yè),刺激他們的回收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