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作業(yè),使用潛水員或水下作業(yè)機械等在水下進行各種工作的統(tǒng)稱。包括:水下探摸、水下勘查、水下電焊、水下切割、水下爆破、水下電視攝像、水下攝影、浮筒作業(yè)等。用于援潛救生、沉船打撈、水下工程建設、科學試驗以及水底資源開發(fā)等。
浮筒打撈法:把浮筒灌滿水,沉入水底,與船連接,把浮筒內水排出,可打撈沉船。在使用浮筒打撈沉船工程中,為了保證沉船在上浮過程中有合適的縱傾和上浮速度,同時便于保持沉船出水后船位的穩(wěn)定,通常選擇在低平潮期間使沉船離底出水。為此,必須在方案和計劃制訂中,擬訂浮筒充氣計劃,使浮筒充氣量在指定的沉船起浮時刻達到規(guī)定的數量。否則,沉船就可能在其它時刻起浮出水,從而出現事先無法預料的情況,嚴重時可能會導致整個打撈工作的失敗。
沉船打撈是打撈沉沒于水中物體的工程作業(yè)。包括打撈船舶、飛行器、貨物等。在航道、港口水域中的打撈作業(yè),可達到清理通航障礙物的目的。打撈是一項綜合性技術,涉及測量、潛水、水下切割、封堵、水下爆破和水下焊接等。海上航行的船舶由于多種原因,導致海水進入船艙,使得船舶浮力不足而沉沒。要打撈沉船,就得讓沉船恢復它的浮力,才能使沉船浮出水面,重見光明。量得恢復它的浮力!由此出現了浮力打撈法。
《打撈沉船管理辦法》是在1957年制定的,其出發(fā)點是基于對沉船沉物的再利用。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fā)展,沉船沉物打撈清除的目的更多地注重于水上航行和水域環(huán)境保護,該辦法中存在的問題日益顯現出來,主要包括:沉船沉物與打撈清除的定義、打撈清除的責任人、強制打撈清除的條件、強制打撈清除費用的性質和實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