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結(jié)構(gòu)或零部件有影響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時不吊;
7、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信號時不吊;
8、被吊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間未加襯墊時不吊;
9、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吊;
10、吊車保險裝置不齊全,不可靠不吊等
3.有效起重量Gp
有效起重量為吊車能吊起的物料的凈質(zhì)量。
,吊車標牌上標定的起重量,通常都是指吊車的額定起重量,應醒目表示在吊車結(jié)構(gòu)的明顯位置上。
第二,對于臂架類型吊車來說,其額定起重量是隨幅度而變化的,其起重特性指標是用起重力矩來表征的。標牌上標定的值是起重量。
第三,帶可分吊具(如抓斗、電磁吸盤、平衡梁等)的吊車,其吊具和物料質(zhì)量的總服額定起重量,允許起升物料的質(zhì)量是有效起重量。
起升高度 H
起升高度是指吊車運行軌道頂面(或地面)到取物裝置上極限位置的垂直距離,單位為m。通常用吊鉤時,算到吊鉤鉤環(huán)中心;用抓斗及其他容器時,算到容器底部。
1.下降深度h
當取物裝置可以放到地面或軌道頂面以下時,其下放距離稱為下降深度。即吊具工作位置與吊車水平支承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起升范圍D
起升范圍為起升高度和下降深度之和,即吊具和工作位置之間的垂直距離。
起重吊裝“十不吊”規(guī)定: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
2. 起重指揮應由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
3. 鋼筋、型鋼、管材等細長和多根物件必須捆扎牢靠,多點起吊。單頭“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準吊。
4. 多孔板、積灰斗、手推翻斗車不用四點吊或大磨板外掛板不用卸甲不準吊。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不準雙拼吊。
5. 吊砌塊必須使用可靠的砌塊夾具,吊磚必須使用磚籠,并堆放整齊。木磚、預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穩(wěn)妥,疊放不齊不準吊。
6. 樓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樁、井點管等以及粘連、附著的物件不準吊。
8. 多機作業(yè),應保證所吊重物距離不小于3米,在同一軌道上多機作業(yè),無措施不準吊。
9. 六級以上強風區(qū)不準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載荷不準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