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夫妻協議離婚時,雙方簽署離婚析產協議的情況非常普遍,這種友好和平分手的做法值得提倡,因為它避免了分手時的爭吵打鬧。但是,離婚析產不是個小問題。
首先,應當厘清兩人的財產關系,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要區(qū)分清楚。根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有關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如果協議不成,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并負責還貸。雙方婚后共同還貸及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其次,盡可能細致地形成書面文件,雙方簽字畫押,以避免發(fā)生在完成離婚和財產分割后再要追加分割財產的情況。否則,不但耗費更多的時間、精力和財力,而且分手時殘存的一點溫情也會蕩然無存。
以一個數額起價,再根據超過一定數額的爭議財產加收一定費用。比如,某律師的收費標準是5000元起價。也就是說,不論案件爭議金額再小,甚至沒有爭議共同財產,起價的收費額就是5000元。如果爭議財產超過50萬元,超出部分還要加收一定比例。這個百分比有的律師是1%,有的律師是2%。還有的律師是根據不同的爭議額再超額累進,總之,家里財產越多,律師收費的價格可能就會越高。
證明由一方撫養(yǎng)子女為宜的證據
(一)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二)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或跟隨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對于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預售合同的買受人為該方且產權證登記在該方名下的,無論該房是按揭貸款購買還是一次性付款購買,均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也有例外,一方婚前購買房屋,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果另一方有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在雙方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資購買,僅名義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