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債務糾紛處理規(guī)定有哪些
(一)、首先我們可以根據(jù)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內容如下: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是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也就是說,在家庭債務中,如果夫妻關系還存在或者所負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夫妻雙方是要共同承擔家庭債務的;或者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自己和債權人約定好了屬于個人債務,則不需要夫妻共同承擔。
(二)、然后,我們可以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規(guī)定如下:
夫妻對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也就是說排除個人債務及財產各自所有的特別約定外,其他的夫妻以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一律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
也就是說,在家庭債務中,除了約定好的個人債務,夫妻關系存在的話,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