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示付款期限——10天
銀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10天,持票人必須在此期間向付款人或承兌人提示要求付款,還可以委托收款銀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銀承匯票追索權期限——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超過此期限,追索權失效。
3、銀承匯票再追索權期限——3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再追索權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不行使,就會喪失。
4、延遲提示付款追索權期限——2年
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內(nèi)提示付款,但未超出票據(jù)權利時效的(2年),持票人可以在做出說明后,仍然可以通過委托收款銀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但是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5、銀承匯票拒絕承兌期限——3日內(nèi)
付款人從收到提示承兌當日起,在3日內(nèi)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拒絕承兌,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镀睋?jù)法》規(guī)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對于不符合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規(guī)則而導致銀行拒絕承兌的,可以按照銀行的要求和背書的規(guī)則補齊背書,對于背書不規(guī)范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或者,持票人也可以拿著銀行拒絕承兌的證明,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向票據(jù)上所有義務人請求支付票據(jù)金額、該金額在法定時期的法定利息以及法定必要費用。
6、銀承匯票公示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3日內(nèi)發(fā)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會公示,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
7、銀承匯票除權判決申請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人申報票據(jù)權利,申請人自公告期滿1個月內(nèi)向法院提交除權判決申請書,有法院作出判決。判決仍需經(jīng)公告15日后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請求付款人付款。
8、銀承匯票公示催告申請有效期——3日內(nèi)
《票據(jù)法》規(guī)定:丟票人應當在掛失止付后3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在票據(jù)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